我曾經追逐潮流,購買一個最「時髦」擁有特強拍攝功能的手提電話,具有500萬像數,「閃光燈」裝置,跟一部小型相機沒有兩樣。當手中拿著這個小玩意兒,不論何時何地、晴天暗處、什麼東西,我也可以拍攝下來,簡直樂透!
每每當科技帶來閒逸方便的時候,卻有另類人士利用這樣的健康拍攝功能犯罪:拍攝「裙底照」。看到相關新聞的時候,曾經「八卦」翻閱互聯網上的有關犯案資料,原來現時本地沒有專門法例檢控偷拍「裙底照」的人士,只能靠公安條例之中,擾亂公眾安寧的細則,作為檢控的法理根據。故此,曾經有被告人上訴,力陳自己沒有影響公眾,沒有驚動目標女士,只是安靜地「欣賞」自己的作品而已;因為檢控條例與實際行為沒有關連,所以上訴要求推翻判罪。
就這些似是而非的論述,是在玩弄技術程序,沒有顧及到受害者發現事件以後的個人感受,和社會人士厭惡的聲討,幸好法院沒有接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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