去年十一月,我冒失地用銀行提款機,心情煩擾,人在心不在,只拿走提款卡,沒有拿走錢,就離去。事後,到銀行查詢,那些紙幣會否「退回」提款機內,可是,銀行職員要我報警,我便聽命到警署,第一次當報案人,或是受害人。
那一間小區警署,環境清靜,報案室的當值警員,把我送到一位偵緝警員Y的手裡,經過冗長的「落口供」程序,幸好我口齒伶俐,縮短了一點點時間,警員Y要帶我到現場「重組案情」;他駕駛著一輛私家車,到達提款機的現場,左右巡視,還拍照作記錄。
經過一輪我不知情的程序:向法庭申請搜令、到銀行取閉路電視的當日片段等等。昨天我到警署認人,其實是看那節錄影片段,我看到自己冒冒失失地,操作提款機,一手拿著提款卡,一件外套纏繞在同一手臂上,另一隻手拿著隨身背包,總之是一個「冒失娘」的裝扮。當我忘記拿錢,轉身離開,一位「大叔」踏上前,用同一部提款機,他的卡放不進卡槽,他看到了出口處有一疊鈔票,他拿走了,又呆站在一旁片刻,才轉身去。
那一刻,他究竟在想什麼?
圖:牛下的天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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