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我看罷以下報章的綜合報導,使我想起老夫子的名句:「耐人尋味」。
"農曆新年期間發生的導遊與遊客打架事件,早前導遊林如蓉和旅客夫婦張勇及柴化芳,均被警方落案起訴,控以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,但三人否認控罪,獲律政司「不提證供」起訴,最後法庭判三人自簽一千元、簽保守行為一年,並撤銷三人控罪。原本張勇在事發後,激動表示導遊阿蓉「侮辱內地遊客,動手打我們」,會請律師控告她,但不到二十四小時即改口風,指事件屬一場誤會,並稱滿意導遊道歉和旅行社服務。
事件得以上庭前和解,張勇態度一百八十度轉變,有指友佳旅遊向張勇支付十二萬元「掩口費」。昨日有消息指出,旅行社和旅客有簽發收據,白紙黑字列明收款人是張勇。又稱,這名旅客張勇原為內地司法機構部門的公務員,熟知法律,所以收據並無寫明收錢後不可向外說話等令人聯想到「掩口費」的字句。而且張勇對在警局落口供時相當謹慎,當知道有目擊者指證自己先動手,就要斟酌字眼,結果凌晨才錄完口供。"
唉!越熟悉法律,越看不通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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