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幾個月來,我負責一宗義務家庭調解個案,男、女雙方經過多番爭議加商議,在我面前吵嚷和爭辯不知多少趟,終於達成和解,並簽訂一份和解協議。由於和解當天時間倉猝,女方是我的當事人,我早已預備好和解協議草稿,男方卻沒有準備確認書,又急於離開上班去,我便提議他後補,再電郵附上草擬文本給他作參考。
單位負責人知道我的做法後,甚為不悅;她說:「男方不是單位的受助人,你不用幫忙他,用電郵跟他聯絡,更加不妥,所有公文往來,必須親自送來單位,你們用私人電郵傳遞公文;若有閃失,男方誤以為單位已經收到文件,其實文件只是積存在你的私人電子郵箱內。到時,誰人負責?」
最後,男方致電單位希望親自呈交文件,詢問單位的辦公時間,單位負責人說:「既然是義務個案,我們不會替你留口信。」於是,叫他直接找我(即個案負責人)。下午五時左右,我「無里頭」地接聽男方的電話,答道:「請直接交文件到單位。」他說:「你的秘書(其實是單位負責人的秘書)不肯接口信,叫我找你。」我當時為之語塞。
後來我致電單位,向負責人表明男方的要求,希望下班後趕過來單位遞交文件,她說:「我們的辦公時間是朝九晚五,過時不收文件,為免失誤,頂多叫他郵寄過來。」當下,我再度無言。我說:「人家打工仔下午五時後才下班,您通常晚上七時前還在單位。為什麼不行個方便呢?」她沒有再答我。
我必須承認單位負責人,道理上沒有錯,我卻太感情用事了。